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警惕“两卡”犯罪,小心沦为“工具人”

发布时间:2024-02-09 21:13 来源:阜南农林科技学校
【字体大小:

致全校学生家长的一封信

为使大家深刻认识"两卡"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防止您的孩子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工具人",特向你们发出一封信,请各位家长百忙之中抽空认真阅读,切实加强对孩子的管理教育,切勿让孩子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涉案人"。

什么是“两卡”?



"两卡"指手机卡、银行卡。手机卡包括日常使用的移动、电信、联通、广电等基础电信运营商电话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使用率较高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

“两卡”犯罪活动主要包括哪些?




1.非法买卖、出租、出借、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卡(含企业对公账户及其单位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电话卡(含物联网卡、流量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


2.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3.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用于注册或出租、出借互联网账号或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转移、隐匿涉案资金。

“两卡”犯罪涉及的罪名有哪些?



两卡"犯罪涉及的罪名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共犯论处等。

参与"两卡"违法犯罪,触犯哪些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如果出借银行卡、手机卡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情况下而仍帮助诈骗分子转移资金的,那么还可能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最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参与"两卡"违法犯罪,会受到什么惩罚?
(1)法律责任:银行卡、企业账户及电话卡均采取实名制,如果贪图小便宜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企业账户及电话卡,被收购者用来从事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会导致个人信用受损,还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2)惩戒措施:银行卡方面,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电话卡方面,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且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造成损失的失信用户,各基础电信运营商实施只保留1张电话卡,5年内不得办理手机卡入网业务。

    希望通过这封信,能够使您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好反诈宣传,同时加强对子女的教育、监督、沟通力度,适度合理提供生活基础费用,时刻关注子女银行卡、电话号码、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资金的异常变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学校沟通,防范学生参与电信网络诈骗,遇到问题请及时拨打110进行咨询,确保孩子和家庭都远离电信网络诈骗侵害,避免自己或者孩子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
    最后,祝各位家长平安幸福、工作顺利!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